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

林志玲條款


增「 林志玲條款 」 模特兒列表演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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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志玲條款 名模 林志玲 的抗稅風波還沒結束,可望出現轉機,因為財政部賦稅署今年增訂「 林志玲條款 」, 林志玲條款 把模特兒列入表演人。 林志玲條款 依規定,收入扣掉45%後再報稅, 林志玲 得知 林志玲條款 後表示欣慰,講到藝人報稅,今年綜藝圈的報稅大戶,依然由胡瓜蟬連,第三名的陶晶瑩,則成為女主持人之冠。





林志玲 從伸展台跨行發展,成績亮眼,荷包滿滿, 林志玲 卻因為模特兒的身分,被指涉嫌逃漏稅,被判應補稅684萬, 林志玲 繼續上訴,不過現在總算傳來 林志玲條款 一個好消息。

財政部賦稅署在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,增訂 林志玲條款 林志玲條款 明訂模特兒也是表演人, 林志玲條款 可將收入扣掉45%後再報稅。

藝人 林志玲 (98.10):「總有一天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認可,也就是我們從事的,就是執行業務的工作性質,那我的身分就是演藝表演人員這樣的工作。」

藝人收入多,要報的稅也很可觀,像今年綜藝圈報稅大戶就屬綜藝大哥胡瓜,去年收入7560萬,算一算,要報的稅就高達2946萬,至於曾國城去年收入5792萬,約要報稅2309萬。

而第三名的陶晶瑩,雖然節目不多,但去年10支廣告量進帳5680萬,報稅金額約2194萬,成為女藝人之冠,而小S和利菁則拿下二、三名,大咖藝人稅繳得多,如何正當節稅,也成一大問題,不過現在多了林志玲條款,算是為演藝人員多了一項福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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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業務所得 林志玲抗稅成功



林志玲條款 去年被國稅局查到漏報1700多萬的所得,要補稅罰款800多萬, 林志玲 提告上訴後,官司雖然還沒有判決,但賦稅署已經先增訂「 林志玲條款 」, 林志玲條款 將模特兒等十類表演者,認定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 林志玲條款 薪資扣除額可以先扣掉45%後,再課稅。

不管是代言走秀還是拍攝MV, 志玲姐姐 工作滿檔,荷包也滿滿,因此去年傳出漏報1700多萬所得,被罰補稅800多萬,讓 志玲姐姐 不滿,多次親上法院抗稅,官司結果如何還是未知數,不過現在賦稅署已經增列 林志玲條款 林志玲條款 明訂表演人當中,演員、歌手、特技表演人、模特兒等十項職業,薪資扣除額可以先扣除45%的費用後,再課稅,和一般上班族薪資扣除額10400元差很大。

不過國稅局說 林志玲條款 這項規定還是有前提,「模特兒」名列「表演者」收費標準內,讓十種演藝人員都可以適用, 志玲姐姐 抗稅成功,也幫演藝人員爭了一口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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